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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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新:

本院受理的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妍菲、杨保贵、杨保珍、吴晓艳、杨英、吴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吴建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吴建新名下宁AX277F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通知你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对吴建新名下宁AX277F车辆的评估机构,如你逾期未到,视为你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我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特此通知。联系法官:付旭东 电话:18195161797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171号

李雷、宁夏鑫亚通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东王宝蔬菜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716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604.3元,共计33320.3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栗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田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周成诉田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25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判决生效时的逾期迟延违约利息;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2023年3月12日的材料费和诉讼费(313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同心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398号

宁夏鑫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鑫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胥泽良:

本院受理原告胥兴洋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3376号

叶建因: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传武与被上诉人张志鹏、原审原告杨红旗、原审被告叶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有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3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桂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存珍与被上诉人郝学峰、吴桂俊、朱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西区(3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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