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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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正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星海隆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朔方集团有限公司、韩正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9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韩正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星海隆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7万元及利息2178.44元,自2023年4月26日起的利息,以欠付租赁费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7%计付;2.驳回原告宁夏星海隆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韩正有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宁夏星海隆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宁0106民初954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维持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954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内容,撤销第二项判决内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红昀:

本院执行的(2023)宁0381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红昀、马彦香、宁夏宏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1971号拍卖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吴红昀名下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新村南路华苑小区组团十九号楼13号商业房(产权证号:00122129)、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西侧开元货运市场C段商网132号(产权证号:00074429)、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西侧开元货运市场C段商网133号房屋(产权证号:00122130),并通知你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10:00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2月15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放弃选择权(以上日期如遇休假日顺延至休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宁夏博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银川沃美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博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法庭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博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银川沃美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博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法庭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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