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5186号
宁夏乐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胡圣群、施小华: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乐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胡圣群、施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宁夏乐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翔东路5号1幢、2幢、3幢、4幢工业用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东区24-97号工业用地。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518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洁监督卡,同时通知你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1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12月3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雷海云、宁夏憨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晓娟与被告雷海云、宁夏憨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晓娟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7635.36元(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被告雷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晓娟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18702.27元(利息自2022年4月22日计算至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三、被告雷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晓娟借款本金20750元、手续费及保险贷款利息15179元,共计35929元;四、被告宁夏憨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雷海云的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4元,原告程晓娟负担83元,被告雷海云负担649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雷海云、宁夏憨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336号
张自宏:
本院受理原告冯占凯与被告张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自宏偿还原告冯占凯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972元,共计20972元;2023年4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6%计付至本金1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自宏支付原告冯占凯律师费800元。上述一、二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原告冯占凯负担524元,由被告张自宏负担452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张自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民事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70号
王亮宁:
本院受理原告贺兰县其胜日用百货店与被告王亮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国辰、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利红诉被告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利红申请追加刘国辰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承办人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