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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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倩: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顺江建材经销部与被告王永祥、徐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顺江建材经销部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永祥、徐倩向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顺江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171677元,违约金51503元(171677元×30%),合计223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永祥、徐倩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3)宁0105民初4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中卫时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卫时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强支付工资591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0063元、经济补偿金6675元,共计62650元;二、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中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舜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轴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宁夏舜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舜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826号

李自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与被告李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李自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军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204元,2023年5月1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7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自军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965号

高燕: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燕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0311.59元、罚息4427.77元,共计104739.36元,2023年2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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