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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6569号

马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思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7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849号

肖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贷款余额1090701.84元,拖欠利息28150.99元,拖欠罚息787.77元,合计1119640.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兴庆区丽锦苑5号楼2单元501室及阁楼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45号

马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徐浩:

本院受理原告解建军与被告徐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9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建军损失11140元。案件受理费13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第二巡回法庭21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静华:

本院受理原告冯生祥与被告李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向被告主张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二、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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