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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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银川: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与被告杨银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2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银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龙损失450元;驳回原告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桃子音乐俱乐部: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兴宝霞商行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桃子音乐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啤酒款35480元及所欠货款每日5%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海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宁与被告王海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4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海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宁款项70000元,并以欠付7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9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海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371号

贺银军:

原告王志华与被告贺银军、腾然(宁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贺银军、腾然(宁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志华货款7300元,支付前期利息7.81元,并以7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19日至货款实际退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贺银军、腾然(宁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波: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726.82元;二、驳回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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