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成: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双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570.34元及电梯费2480元;二、驳回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双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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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刘健、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元树宏与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刘健、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元树宏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790748.67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支付本金1000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元树宏要求被告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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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张丽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08.96、利息8624.94元、费用10021.5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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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孟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吕孟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449.95元、利息9051.22元、费用4099.2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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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张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7589.45元、利息8888.23元、费用5660.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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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圆: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田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123.12元、利息5666.48元、费用4781.0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9年6月1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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