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升、固原市原州区石锅梭边鱼火锅店:
原告固原市原州区万家香调料商行与被告苗升、固原市原州区石锅梭边鱼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固原市原州区万家香调料商行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陈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陈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海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苏敬洋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苏敬洋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2A-D287)于2023年8月25日解除;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苏敬洋装修款56157元及违约金11231.4元;三、驳回原告苏敬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9元,退还原告苏敬洋1538元,剩余2191元,由原告苏敬洋负担647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保全费1377元,由原告苏敬洋负担836元,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小林、陈丽丽、郭丽萍、徐永胜、蒋小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吴小林、陈丽丽、胡学宁、郭丽萍、徐永胜、蒋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7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冻结被告吴小林、陈丽丽、胡学宁、郭丽萍、徐永胜、蒋小梅名下银行存款51382.2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3)宁012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小林、陈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1382.27元,共计51382.27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至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二、被告胡学宁、郭丽萍、徐永胜、蒋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吴小林、陈丽丽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984元,由被告吴小林、陈丽丽、胡学宁、郭丽萍、徐永胜、蒋小梅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