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旭:
本院受理原告马雪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子马天麟(2019年7月1日出生)、马天睿(2021年9月30日出生)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1000元/月×12个月×16年=192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5000元,共计19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俊杰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拉机机械租赁费2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兵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机械费及燃油、板车费2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刘金龙、谢芳:
原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龙、谢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8387万元;2、本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叶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时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时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车款4.2万元。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