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浩顺商贸有限公司、杨丽、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浩顺商贸有限公司、杨丽、王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杨丽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浩海星河雅居8号楼2单元1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流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被执行人杨丽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浩海星河雅居8号楼2单元1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二、变卖价格:按标的物现状以二拍流拍价格890000元变卖。三、变卖期限:2023年11月24日10时起60日,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变卖结束(除周末、法定节假日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统一安排看样。五、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在贺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变卖公告及须知。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3.变卖成交后10日内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变卖咨询联系电话:贺兰县人民法院:0951-3803872。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7752309296 其他未尽事宜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查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龚永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永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99.55元、利息8976.03元、费用2223.84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51199.42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2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小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993元,利息1547.71元,费用250.19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7790.9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3年2月2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2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37号
马凯:
原告潘韩丹与被告马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潘韩丹66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凯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