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2764号
王小文:
原告高波与被告王小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波租金30000元,利息6251.92元。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小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65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华伟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华伟退还租赁保证金45000元;二、驳回原告盛华伟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英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奇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治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你和兰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