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帆: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武与被告李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光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光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李易帆向上诉人王光武支付垫付保险费2010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公告费300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新: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86号
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灵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丁生国、杨丽娟、丁晓龙、丁生明、马少林、丁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灵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丁生国、杨丽娟、丁晓龙、丁生明、马少林、丁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5245863.44元、代偿款利息54125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并按照年利率5.775%主张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3692000元、担保费567000元、律师费76377元,合计9635365.44元;2.原告对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羊绒分梳设备(包含相应机器设备数量共计102台/套,登记编号:灵武动押2016-3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丁生明质押给原告的其持有的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75万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64010020190000004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宁夏灵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丁生国、杨丽娟、丁晓龙、丁生明、马少林、丁丽娟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罡: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顺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孔建国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洒水车机械租赁费3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