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561号
张永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180.12元(以19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从2019年3月28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3日),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2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53号
宁夏路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周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智胜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210.58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自2021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18日),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鲍健: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29.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请求款项所造成的2016年1月1日-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089.4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缴物业费×欠费期间银行贷款日利率×欠费天数);2019年8月20日-2022年9月28日期间的利息损失220.81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应缴物业费×欠费期间银行贷款日利率×欠费天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28日起至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数额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鲍健: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85.94元;2018年8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238.92元。总欠费金额:15624.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请求款项所造成的2016年1月1日-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702.8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缴物业费×欠费期间银行贷款日利率×欠费天数);2018年8月1日-2022年9月28日期间的利息损失674.55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应缴物业费×欠费期间银行贷款日利率×欠费天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28日起至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数额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鲍健: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2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3.2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请求款项所造成的2016年7月1日-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72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缴物业费×欠费期间银行贷款日利率×欠费天数);2019年8月20日-2022年9月28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46.13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应缴物业费×欠费期间银行贷款日利率×欠费天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28日起至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数额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