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武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武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28122.20元,利息人民币3357.91元(自2023年7月1日计算至2023年9月1日),本息合计人民币331480.11元;2.依法判令被告武仪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3年9月2日开始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3.依法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闫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闫淑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99.65元,支付利息14220.67元、违约金6211.24元,共计54731.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34299.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原告自2023年4月5日至信用卡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施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代荣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荣申请追加第三人施栋为(2023)宁0122执6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举行听证会,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判,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贺兰县人民法院
肖志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多彦与被告肖志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地址居住,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志超向原告支付下欠工资450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2民初516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