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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军、许永梅:

本院在执行潘振保与王海军、许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彩虹对查封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丰祥家园61号住宅楼2单元201室(不动产权证号:宁(2022)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60136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禹国瑞与被告杨小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禹国瑞借款26000元、支付利息7305.93元,共计33305.93元;并以借款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杨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禹国瑞款项9865元;三、驳回禹国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禹国瑞负担158元,由杨小兵负担901元;公告费300元,由杨小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告金秀娟、杨海涛、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金秀娟、杨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4508.26元,利息20954.87元、罚息4690.78元(截至2023年6月13日);自2023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金秀娟、杨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金秀娟、杨海涛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支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对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东富锦嘉园5幢1单元901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金秀娟、杨海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告高翔、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高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9150.52元、利息7589.94元、罚息608.25元(截止2023年6月13日);自2023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高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高翔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支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对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东富锦嘉园5幢1单元502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高翔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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