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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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姬学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姬学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姬学真名下车牌号为宁AQR199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姬学真名下车牌号为宁AQR199号车辆,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10时至2023年11月2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41000元,保证金:8000元,增价幅度:7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7752309296,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1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8052号

雍学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雍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483号

徐志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与被告徐志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536号

张春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张春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711号

赵显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赵显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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