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2463号
杨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杨志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5990.61元,支付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7514.84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负担175元,被告杨志亮负担12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459号
马志礼: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马志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志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879.65元,支付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及强制解约手续费6611.31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负担161元,被告马志礼负担11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136号
银川市兴庆区宁居祥和医养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国安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宁居祥和医养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国安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维保服务费27500元、消防设施维修费1220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661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39705元欠款自2023年7月4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国安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贞来:
本院受理原告李进渊与被告杨德志、杨贞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李进渊投资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进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