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759号
马露: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56号
苏克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54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363号
刘万义:
原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元、银川市兴庆区路友汽车装饰用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l.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王兴元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王兴元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498662元(房屋面积196.57㎡,按照5504元/月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2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5504×90+5504×18/30=498662),并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187168.63元(自2015年10月12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187168.6元),上述共计685830.6元;3.判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路友汽车装饰用品店在132096元的租金范围内与被告王兴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屋面积196.57㎡,按照5504元/月的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13209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强、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洪忠与被告杨强、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4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吕洪忠货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吕洪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