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鹏:
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鹏、兰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08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丁鹏、兰天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921.14元,并承担以4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自2023年11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丁鹏和兰天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583号
马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小明、马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解除原告与被告苏小明2022年11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苏小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3300元,复息203元,合计83503元(暂算至2023年10月8日,详见利息计算表);3.判令被告苏小明向原告承担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上述债务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息;4.判令被告马仟对上述第1、2项的全部债务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安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安小英与被申请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城、郭仁、高兵、杨晓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8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2.请求判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偿还再审被申请人借款本息、复利的责任;3.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465号
赵亮:
本院受理大武口金峰通讯器材经销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200元,律师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利息354元,以上共计40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594号
刘志明、刘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明、刘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刘志明2023年3月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志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306元,复息276元,合计104582元。(暂算至2023年10月8日,详见利息计算表);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志明向原告承担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上述债务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息;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小林对上述第1、2项的全部债务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