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民初4607号
潘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潘琪、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琪偿还我行贷款本息154661.31元。其中,本金144414.13元,利息及罚息10247.18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8月20日),及2023年8月21日后贷款还清日产生的利息;2.判决我行对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民终256、257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齐建海、白晓利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牛金宁、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民终256、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终5276号
杨茂生、丁淑琴: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保与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20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宏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829元、违约金374元,合计22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403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69号
司哲、李翠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司哲、李翠珍、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司哲、李翠珍清偿借款剩余本金147316.45元、利息2281.50元、罚息47.68元,合计149645.6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4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位于兴庆区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C地块2号楼1单元1202室住房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吴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龙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王天龙欠款13100元;二、驳回王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元,公告费480元,共计765元,由王天龙负担92元,由吴国军负担67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