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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23民初2871号

张天鹏:

本院受理原告叶瑞诉被告张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天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800元,(本金10000元,月利率1%,2018年10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11日之后利息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15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374号

盐池县溶洞火锅店、白彩娟、汪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新新萍批发部与被告盐池县溶洞火锅店、白彩娟、汪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酒水)款5782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47号

尹东、侯郁薇、郭正菊、汪自礼、郭正祥、侯淑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东、侯郁薇、郭正菊、汪自礼、郭正祥、侯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东、侯郁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700元及利息6684.77元(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23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郭正菊、汪自礼、郭正祥、侯淑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967号

郭锦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巧梅诉被告郭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2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3208号

石尚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尚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8276.64元、利息13201.3元、违约金费用13862.53元(暂算至2023年10月1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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