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生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谢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王新良借款3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谢生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孙丽娟、张尔鹏:
本院审理原告武建宏与被告孙雨娟、张尔鹏、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丽娟、张尔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建宏支付工程款189294元,利息24292.73元,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元,2023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892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武建宏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900号
叶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沥诉被告叶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0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借款日至付清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3055号
郭锦华、赵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锦华、赵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锦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9.47元、利息2193.01元,本息共计3272.48元;2023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41%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赵学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3068号
马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80.63元,本息共计21080.63元(按合同约定暂计至2023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