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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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唐春玲、固原市原州区秾惠林牧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春玲、固原市原州区秾惠林牧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晓杰支付代偿金28270元;二、驳回原告李晓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春玲、固原市原州区秾惠林牧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凤东:

原告李学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凤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学有偿还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凤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董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董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计815795.63元;二、驳回原告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3元,由原告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5元,被告董海平负担1195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吕霞:

本院受理原告牟宗华与被告吕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吕霞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牟宗华将被告吕霞名下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园区43-3-101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到原告牟宗华名下。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吕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周喜荣、李燕、王武英、苏东红:

原告赵文东与被告周喜荣、李燕、王武英、苏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文东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45000元,共计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711号

马礼礼: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礼礼、马中、马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礼礼签订的《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于2023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马礼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3768.08元,合计103768.0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被告马小军、马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礼礼追偿。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马礼礼、马小军、马中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礼礼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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