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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03民初1931号

袁奋苹、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俊与被告袁奋苹、李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袁奋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云俊借款50000元;二、被告李学智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袁奋苹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奋苹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698号

马武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小兵、宝琴、黑雪、马武梅、金学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金小兵、宝琴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23年8月31日所欠利息42652.80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共计122652.80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黑雪、马武梅、金学伏、杨月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6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潘垚: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军与被告潘垚、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晓军借款200000元,并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胡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原告胡晓军负担181元,由被告潘峰负担4247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胡晓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龚晓春与被告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罗忠诚、罗忠财: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与被告银川天合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罗忠诚,第三人罗忠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龙与被告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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