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601号
陶波:
本院受理原告苏旺与被告陶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人民币2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300号
宋栓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永和与被告宋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栓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代永和偿还借款19000元、利息1485.05,并以年利率3.85%为标准继续支付借款19000元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宋栓国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06号
宁夏科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创业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科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0月-2023年8月的代理记账费200元/月*11个月+账本费200元,共计2400元,并承担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员独任审理告知书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294号
银川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徐至成: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南)东辉租赁站与被告银川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徐至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脚手架租赁费用80645元,欠还租赁物赔偿28825元,共计欠款109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员独任审理告知书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64号
王宏齐:
本院受理原告路学敏诉王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3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龚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少星与被告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59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龚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蒙少星款项29977.84元;驳回原告蒙少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龚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