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李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16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992.29元、利息1713.79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文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7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4976.92元、利息24899.22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947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053号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纪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23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不再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7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677.39元、利息5442.38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540号

王继杰、宁夏绿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海燕、宋晓波:

原告杨旭宝与被告王继杰、宁夏绿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海燕、宋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5000元;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铲车停运期间的损失4400元(损失继续以每天500元,自2023年5月10日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20号

张鹏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欣、王海涛与被告张鹏信、岳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63800元,支付利息94457元(以2638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2分计算,借款时间暂为2022年1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263800*18个月*2%=94968元);2.判令被告岳广军对第一项款项中6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建宁:

本院受理原告汪建云与被告中宁县天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建云水暖维修保证金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80%支付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中宁县天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汪建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汪建云负担58元,被告李建宁、中宁县天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建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95719.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