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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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22民初5311号

王剑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迎春与被告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535.20元(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后续利息持续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爱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翻慧诉被告吴爱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地址居住,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840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615.62元(以9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暂计算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并继续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28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七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崔建宁:

原告李约会与被告崔建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冻结被告崔建宁名下银行存款68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3)宁012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崔建宁偿还原告李约会欠款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00元,由被告崔建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美丽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张美丽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3A0029)于2023年9月1日解除;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美丽装修款38720元;三、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美丽违约金7744元;四、驳回原告张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8元、保全费843元,合计2701元,由原告张美丽负担1177元,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立军、袁淑娟、张学彬: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马立军、袁淑娟、张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冻结被告马立军、袁淑娟、张学彬名下银行存款57393.1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3)宁012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立军、袁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42964.26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14433.84元,共计57393.1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二、被告张学彬对被告马立军、袁淑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学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立军、袁淑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035元,由被告马立军、袁淑娟、张学彬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336600元、逾期付款利息93788.27元,共计430388.2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2元,由原告宁夏德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9元,由被告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田园怡景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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