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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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忠涛与被执行人田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田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庆丰苑公寓超市楼1-306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田超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庆丰苑公寓超市楼1-306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10时至2023年12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210000元,保证金:31500元,增价幅度:21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1月24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满忠涛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曾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96954.2元、违约金9695.42元,共计106649.6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93元,被告曾和负担24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曾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方玉华、王宏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玉华、王宏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7015.49元、违约金1701.55元,共计18717.0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42元,被告方玉华负担2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方玉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何万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万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1514.56元、违约金7151.46元,共计78666.0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78元,被告何万峰负担17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万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赫殿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赫殿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赫殿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9718.95元、违约金3971.9元,共计43690.8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00元,被告赫殿全负担8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赫殿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郑世魁、候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世魁、候金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世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91185.6元、违约金9118.56元,共计100304.1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82元,被告郑世魁负担23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世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效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效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效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2892.41元、违约金1289.24元,共计14181.6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32元,被告李效智负担1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效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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