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应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应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7377.32元、违约金5737.73元,共计63115.0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43元,被告李应贵负担13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应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