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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3)宁01强清6-1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根据申请人丁婧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壹号豪车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担任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宁夏壹号豪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宁夏壹号豪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法律措施。

三、宁夏壹号豪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银川市贺兰县虹桥南街西150米陕西大厦B座18楼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联系人:张冀13995072831,杨艳频13709519855。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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