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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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6892号

胡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15326.88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共计3453.92元(违约金以15326.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目前暂计至2023年8月1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80号

张利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龙与被告薛辰东、张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振龙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82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1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127号

宁夏乐现场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杨凯德、马海涛:

原告宁夏中天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乐现场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杨凯德、马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乐现场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中天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款12万元、违约金36000元,合计156000元;二、被告杨凯德、马海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20元,由被告宁夏乐现场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杨凯德、马海涛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914号

张利兵: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平与被告张斌、张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金平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上诉人张利兵向上诉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由被上诉人张斌在借款3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张利兵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兵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杰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杰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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