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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黄涛:

本院受理原告姚学玲与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368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姚学玲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672号

刘岩:

本院受理原告邓航与被告刘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航15664元,且被告刘岩按照年息3.45%支付原告邓航15664元自2023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257号

冠工(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工(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期内合同费用19764元、超期占用公租房费用16133元,共计35897元(详见欠费明细表);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8.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8499元;4.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8267.94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6日,并以合同费用19764元为基数,按照12%/年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员独任审理告知书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134号

冠工(宁夏)缤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工(宁夏)缤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期内费用19773元、超期占用公租房费用15523元,共计35296元(详见欠费明细表);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85.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768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797.15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6日,并以合同费用19773元为基数,按照12%/年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员独任审理告知书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08号

宁夏银东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东饮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费用共计50992元,其中编号JC2021022501《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下费用25496元、编号JC2021083001《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下费用25496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950.4元,其中编号JC2021022501《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下违约金1975.2元、编号JC2021083001《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下违约金1975.2元;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JC2021022501《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滞纳金9425.02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6日,并以合同费用25496元为基数,按照12%/年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JC2021083001《宁夏苏银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滞纳金6323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6日,并以合同费用25496元为基数,按照12%/年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员独任审理告知书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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