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013号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诉被告马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999.02元、利息1437.94元、费用1810.7元,共计11247.66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喜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喜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93.49元、利息5480.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306号
王徽、桂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诉被告王徽、桂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中国银行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王徽、银川市望远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住字215号); 2.判令被告王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583.26元、利息1397.53元、罚息96.35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3.判令被告桂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庆丰苑南区B区十六号楼4-602室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940.25元、利息35506.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汪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750.86元、利息9232.06元、违约金40.3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