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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6325号

宁夏灵晟水业有限公司、马天才: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速捷饮用水经营部诉宁夏灵晟水业有限公司、马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违约金(28000元×年利率6%÷12个月×4个月=560元)至本息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86号

火磊:

被告火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33944.53元且被告火磊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火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火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37号

王齐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诉被告王齐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57.91元、利息11316.84元、费用9668.63元,共计50943.38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384号

张雁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诉被告张雁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150.88元、利息1379.28元、费用1640.84元,共计11171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17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诉被告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291.87元、利息2349.06元、费用1650.81元,共计18291.74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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