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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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6963号

杨千:

原告银川兴庆区鲜佳惠果蔬店与被告杨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兴庆区鲜佳惠果蔬店货款113474元,利息14153.32元,并按照年利率4.15%支付113474元自2023年1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千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佳邦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兴龙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定车合同》;要求你公司退还购车意向金5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807号

宁夏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少波与被告宁夏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请求确权唐徕小区57号楼3单元401室产权归原告所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纳新国、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新国、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租赁合同》,被告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建材五金家居博览城68#地1号楼办公区6层、7层并交付给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43790元、采暖费74035.2元、物业费127751.9元、水费1630.6元;三、被告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纳新国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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