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9108号
余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余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余鑫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余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07585.23元、支付利息34231.17元、罚息10881.9元,并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余鑫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庆丰苑28号楼8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宁(2013)兴庆区不动产权第201302419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余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114号
柳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柳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柳欢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柳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34544.72元、支付利息24989.43元、罚息885.26元,并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柳欢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莲湖花园三区二期1号楼6层02室 [房产证号: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8075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20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柳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12号
赵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赵红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3206.77元及息费(按照年利率13.8%支付透支本金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息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被告赵红红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红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萍:
原告刘鹏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7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鹏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83605.48元,并按年利率3.5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4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47元,由原告刘鹏负担5193元,由被告张萍负担355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675号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睿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睿凡公司)与被告郝婷婷、杨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67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郝婷婷、杨永强于本判决三日之内向原告银川睿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980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9800元自2022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