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振合:
本院受理的原告翟首军与被告田振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振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翟首军借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00元,由被告田振合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赵兴梅诉被告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员春诉被告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5502号
宁夏潮信运输有限公司、唐俊红:
本院受理原告海小建与被告宁夏潮信运输有限公司、唐俊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平诉被告杨志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恒福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民与被告宁夏恒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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