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爱敏与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宁夏乐家嘉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爱敏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鑫盛凯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范一凡、黎彧贤、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贺银军、腾然(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泰和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银军、腾然(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秀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