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宁生、魏磊、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宁0181民初259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平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金凤区民生城市花园居园9号楼1单元501室房地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81执23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到我院立案庭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于2024年1月19日到我院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5日内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我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我院将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网上司法拍卖。同时通知你及其在该房屋内居住的家属于2024年1月19日之前全部搬离上述房屋,如你们逾期仍不搬离,本院将依法强制搬离并对上述房屋内物品依法强制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你们自行承担。另本院将依法追究你们的相应法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851号
杨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春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2881.93元,本息合计47881.93元;并以45000元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2023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高帅:
本院受理原告高和银诉被告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玉米款2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247号
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殿胜、安朱柯: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超诉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殿胜、安朱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殿胜、安朱柯共同支付原告欠款95000元;2.判令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493号
郭阳、郭千、杨普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阳、郭千、杨普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170.83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23年6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郭千、杨普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