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民初3741号
谢菲、韩佳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菲、韩佳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7万元、利息6677.2元,合计176677.2元(利息暂算止2023年6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菲、韩佳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立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俊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杨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俊斌款项187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静、宁夏嘉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基斌与被告张静、第三人宁夏嘉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平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9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沈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3847号
牛治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贾艳艳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牛治平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3847号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区510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