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沛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康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3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康沛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康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38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康沛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康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3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占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德胜营销服务部与被告马占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7787.5元(11125×70%=7787.5);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