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异396号
施栋、戚建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英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玉英请求:追加施栋、戚建敏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兆雷与被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少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延鑫与被告马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少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延鑫货款36.70元;二、驳回原告马延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少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755号
何博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康沛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康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3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