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海斌与被上诉人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22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467538.3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2301.78元(以上金额共计499840.17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楠:
本院受理原告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505元;二、驳回原告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吴会兰:
本院受理原告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会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物业费1095元;二、驳回原告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会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蔡惠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告蔡惠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蔡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7623.44元,支付利息9214.87元、费用4467.91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共计41306.22元,并按照《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蔡惠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540号
张海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张海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328566.91元,利息750353.30元,违约金7000元,以上合计1085920.2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6月12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