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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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6538号

张海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张海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3515.69元,利息282598.62元,违约金7000元,以上合计413114.3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6月12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553号

李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李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097.78元,利息44146.46元,违约金5510.67元,以上合计75896.6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9月17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38号

柯义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柯义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38309.09元,利息5285.71元,违约金5103.71元,以上合计48698.5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7月21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56号

张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张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30337.03元,利息2415.28元,违约金2500元,以上合计37282.0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51号

田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田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8657.60元,利息3338.19元,违约金1534.69元,以上合计43530.4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61号

蒋学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蒋学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43844.58元,利息3635.88元,违约金2591.22元,以上合计50071.6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5月9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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