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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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星鸿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羽与被告宁夏星鸿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金及押金共计2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及《租车合同》;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谢耀宣: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耀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耀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29998.49元、利息12584.64元,共计42583.13元;2023年4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元,由被告谢耀宣负担875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谢耀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赵怀利: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怀利、孙培石、孙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怀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634.64元、利息38477.67元,共计153112.31元;2023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建东、孙培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孙建东、孙培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怀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802元,由被告赵怀利、孙培石、孙建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自红:

原告王粉合诉被告张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粉合借款本金133670元及利息(利息以1336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3年9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原告王粉合负担142元,由被告张自红承担296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张自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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