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生发:
原告丁佐宏与被告丁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生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丁佐宏空心砖款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552元,由被告丁生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0763号
候正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候正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007号
鲁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鲁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4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冯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闫如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如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