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634号
束颜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告谢林清、束颜虎、涂致芳、谢德成、杨彩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谢林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14265.73元,本息共计59265.7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束颜虎、涂致芳、谢德成、杨彩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束颜虎、涂致芳、谢德成、杨彩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林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722元,由被告谢林清、束颜虎、涂致芳、谢德成、杨彩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051号
李彦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兵诉被告王博、石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博、石海霞偿还原告李彦兵代偿本息1566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驳回原告李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883元,由原告李彦兵负担11元,被告王博、石海霞负担38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920号
郭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郭盛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郭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透支本金29998.22元、利息871.99元、违约金924.76元、分期手续费439元,合计32233.9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6月27日);2023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06元,由被告郭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34号
青铜峡市嘉鑫机砖厂、马炳良(642101196701251313):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新平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嘉鑫机砖厂、第三人马炳良买卖合同一案,李新平提出申请:申请追加马炳良为(2016)宁0381执8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