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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03民初2690号

杨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与被告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6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751号

苏海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生海与被告苏海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向白立国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的车辆赔偿款786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7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624号

马晓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应财诉被告马晓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女马梓萱、马梓瑞归原告抚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6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卜才山:

本院受理原告谢文清与被告卜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才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文清借款本金43703.76元,利息1000元,共计44703.76元。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776元,原告谢文清负担219元,被告卜才山负担155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格兴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祖新宇、张译文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退还1.5万元押金;2.赔偿各项损失及相关费用27150.28元,其中经营损失、场地费436元;美术用品、玩具、礼品3669.28元;人员工资17885元;招生费用3400元;负责人在这三个月往返社区工作汽车油费1500元;被告以谈合作为由叫原告去通福家园社区楼下谈事宴请产生的吃饭26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民事第四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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