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广通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卓鑫贸易有限公司、郭佳、傅兵、傅永智、姚重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鑫广通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卓鑫贸易有限公司、郭佳、傅兵、傅永智、姚重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宁0104执159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傅永智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以南、明德巷以北共享春天1、2、3号商业楼130室】。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柳志刚、岳吉平、岳涛、吕晨瑶、马玲华、李爱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柳志刚、岳吉平、岳涛、吕晨瑶、聂强、马玲华、李爱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追加被告柳志刚、岳吉平、岳涛、吕晨瑶、聂强、马玲华、李爱宁为(2020)宁0104执53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萍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769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俊萍退还租赁保证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小云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771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小云退还租赁保证金12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1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