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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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7994.84元和利息5208.54元,以上共计23203.38元,被告马小强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年利率14.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小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黄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9995.81元和利息2893.25元,以上共计12889.06元,被告黄小兵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小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42932.15元和利息18522.93元,以上共计61455.08元,被告张建东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建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杜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9994.78元和利息4075.02元,以上共计14069.80元,被告杜娟还应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杜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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